关于守卫场所的规定

相关行业:机构和大学法规
报告地区:土耳其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7日
受保护工作场所条例 第 1 节 目的、范围、依据和定义 目的和范围 第 1 条 – (1) 本条例的目的是规范有关获得受保护工作场所地位、运营和检查受保护工作场所的程序和原则。 (2) 本条例涵盖由真实和法人开设或将开设的工作场所,旨在为难以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精神和精神残疾者创造就业机会。依据 第 2 条 – (1) 本条例是根据 2005 年 1 月 7 日颁布的第 5378 号残疾人法第 14 条制定的。定义 第 3 条 – (1) 在本法规中; a) 车间:在受保护的工作场所或有保安的商务中心的每个工作场所的车间, b) 浴室和卫生间:在根据无障碍标准安排的受保护的工作场所和有保安的商务中心内,每 12 名残疾员工至少需要一个卫生间,以及必要时,女性和满足男性员工卫生间需求的部分,c) 多功能厅:在庇护商务中心的所有工作场所工作的个人可以组织社交活动和会议等活动的部分,ç) 教育人员:在职业技术教育领域接受过高等教育或具有硕士教师资格的培训人员, d) 残疾人:因残疾而难以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残疾人;根据成人残疾健康委员会报告至少有 40% 的精神或精神残疾或根据儿童特殊需要报告至少有“轻微特殊需要 (40-49%)”的精神或精神残疾个人,e ) 雇主:为其工作场所申请受保护工作场所身份的自然人或法人, f) 委员会:省家庭和社会服务局、省劳工和就业机构局、省国民教育局、省卫生局, 必要时在省长办公室范围内。 由省长办公室任命的其他公共机构和组织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其秘书处由省家庭和社会服务局执行,其工作程序和原则将由残疾人和老年人服务总局确定, g) 受保护的商业中心:结构或区域完整,受保护的工作场所太多;由中央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包括满足其部分或全部营养、穿衣、娱乐、休息、文化和类似需求的公共使用区域,以及具有特别安排的工作环境的经济支持工作场所,h) 受保护的工作场所经理:负责受保护工作场所运营的人员,i) 中央管理:受保护的商业中心的管理,由所有者或代表授权的真实或法人组成,i) 中央管理室:所有者使用的部分或负责管理受保护工作场所所在的受保护商务中心的人员, j) 厨房和餐厅:将满足受保护商务中心员工食物需求的部分, k) 卫生室或小屋:专职或兼职卫生人员在有人看守的商务中心由具有本科学历的专业人员提供员工急救和急救以及残疾人使用的药品和保健品所在的区域;为开始在工作场所工作的个人提供入院、出院和出院后的咨询服务,为残疾人及其家人提供必要的指导服务,组织社会和文化活动,组织确保公众自愿贡献和参与的活动项目中心在社会责任框架内提供的服务,负责中央政府秘书处和家庭 负责向省社会服务和社会服务局发送所有信息、文件、表格和信件的部门和/或协调的,是指他们见面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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