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操作和中间检查站的管理

相关行业:机构和大学法规
报告地区:土耳其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6日
车辆检验站开放、运行和车辆检验规定 (一)第一节 目的、范围、依据和定义 目的 第 1 条——(1)本规定的目的是对行驶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进行技术检查。更有效和更健康的道路, 这样, 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在车辆方面. 范围第 2 条 – (1) 本法规旨在检查第 8 条和第 34 条规定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1983 年 10 月 13 日第 2918 号公路交通法,根据同一法律第 35 条的规定。涵盖属于自然人或法人的检查站及其开设、操作、获得操作证书的授权、机械、工具/设备、人员及其资格、操作、工作和检验以及在检验站进行的车辆检验。依据第 3 条 – (1) 本法规; 2018 年 10 月 7 日在第 30474 号官方公报上公布的第 1 号总统令第 1 号总统令第 477 条,第 2918 号法和第 655 号关于运输和基础设施领域的一些安排的法令26/9/2011. 在珍珠的基础上制备定义 第 4 条 – (1) 在本法规中; a) 车辆检测站:固定式车辆、移动式车辆、移动式拖拉机和摩托车检测站,b) 分运营商:由运营商授权的真实和法人,c) 车辆检测技术员:每次检测都必须具备的资格站,以及文章中指定的人员,ç) 车辆检验报告:包含/处理道路车辆特性、技术信息和检验结果的文件,d) 部:交通和基础设施部,e) 检验员:负责检查的人员将在本条例范围内的车辆检验站进行检验, f) 电子文件:在本条例范围内通过电子政务门户出具的车辆检验报告, g) 临时运营授权证明:有效期为一年,如果每个车辆检验站都履行了本条例和特许协议规定的义务,则由部给予运营商。文件,ğ)总部:运输服务肉类监管总局,h) 轻型车辆检查通道:对最大装载重量不超过 3500 公斤的车辆进行检查的检查通道,i) 招标:车辆检查站/服务私有化的招标,i ) 特许权协议:部,私有化管理局与运营商签署的关于车辆检验站建设、维护和运营服务的合同,j) 站长:必须在每个检验站出席;负责车辆检验的人员,连同检验站的经营者,并具有第 12 条规定的资格, k) 副站长:必须在每个检验站到场;负责车辆检查的人与检查站的经营者一起,其资格在第 12 条中规定,l) 经营者:在私有化实践法的框架内由私有化管理部门投标的人1994 年 11 月 24 日,编号 4046,以及部颁发的临时操作授权证书 m) 操作授权证书:如果相关检查站在一个时间内获得认可机构/组织的认可,则为每个车辆检查站签发的文件最迟在经营者获得临时经营许可证书后一年, n) 组合(重型)车辆检验通道:所有车辆都可以检验的检验通道, o) 缺陷表:由部和部确定的缺陷表应用于车辆检验,写有度数、代码、开始日期、结束日期和车辆类别,) 摩托车检验站:仅对摩托车和机动自行车类车辆进行检验的固定结构设施, p) 检验通道:对所有来检车辆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检验的场所,配备检验工具和r) 检验再检验:首次检验时的检验 s) 定期检验: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结束时进行的检验, ş) 固定车辆检验站:行政大楼、停车场,其中车辆的资质确定和控制,有必要的设备和人员,进行车辆检验。检查仪器和设备以及检查车辆的地方, u) 便携式拖拉机检查站:仅限拖拉机、摩托车和摩托车实施车辆类型车辆检查的流动检查单位,ü)交通警察(执法):安全总局和宪兵总司令部交通组织的执法人员,v)特别检查:那些车辆检查,y) U-Net 自动化系统:由许多组成的软件系统自动执行与认证、培训、认证、检查、车辆检查、收集、过境和许可证相关的所有工作流程的子组件, z) 道路适行性检查:指示是否有机动车辆和拖车必须具备的安全规则,在欧洲交通部长会议的当前用户手册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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