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373 号关于防洪和防洪的法律暂行第 1 条的程序和原则的规定 第 1 部分 目的和范围、基础和定义 目的和范围 第 1 条 – (1) 本条例的目的是;由于 1949 年至 1951 年间塞汉河发生的洪水,由于实施 1943 年 1 月 14 日和编号为 4373 的《防洪和防洪法》的规定而不得不搬出现有建筑物的人,以 DSI 分配的土地所有权的当前价值为基础,规范向权利人直接出售的程序和原则。 (二)本条例涵盖了权利人的确定、销售价格的确定和支付等问题。基础 第 2 条 – (1) 本条例是根据 1943 年 1 月 14 日第 4373 号《防洪和防洪法》暂行第 1 条制定的。定义 第 3 条 – (1) 在本法规中; a) 权利持有人:由委员会确定的人员,将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直接销售; b) 管理机构:国家水利工程总局就其拥有的不动产而言,以及财政部不动产方面的环境、城市化和气候变化, c) 委员会:评估在法律范围内提出的申请,以及 由相关州长机构内本条例规定的成员组成的委员会,以确定受益人,ç) 现值:根据 1983 年 8 月 9 日第 2886 号国家招标法的规定确定和评估的不动产价格,d) 合同:由主管部门与受益人签署,书面协议确定直接销售和支付条款, e) 州长:指阿达纳或梅尔辛州长,取决于不动产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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