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广告和不公平贸易行为监管

相关行业:机构和大学法规
报告地区:土耳其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0日
商业广告和不公平商业行为条例第 1 部分 目的、范围、依据和定义 目的 第 1 条 – (1) 本条例的目的;确定广告商、广告代理机构、媒体组织以及所有与广告相关的人员、机构和组织以及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员应遵循的原则,确定在这些原则的框架内进行审查的原则,并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公平的商业行为。范围第 2 条 - (1) 本条例涵盖了对消费者的各种商业广告和不公平的商业行为。基础第 3 条 - (1) 本条例是在条款的基础上制定的2013 年 7 月 11 日第 6502 号消费者保护法第 61、62、63 和 84 条。定义 第 4 条 – (1) 在本法规的实施中; a) 副标题:在视觉媒体上发布的广告中,主要放置在屏幕底部并以动态方式给出的书面信息, b) 脚注:主要放置在文本底部的书面信息,以解释广告中的问题以书面和户外广告、海报和类似渠道发布。 c) 静态文本:永久包含在视觉媒体上发布的广告中的书面信息,ç) 不公平影响:通过施加压力以显着限制消费者的行为来滥用对消费者的影响d) 不公平的商业行为:缺乏专业关怀。各种不符合消费者或他或她所接触的群体的普通成员的要求的商业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或可能会破坏商品或服务的经济行为, e) 服务:提供制造或承诺制造以换取费用或利益的商品,除非每个f) 永久数据存储:短消息、电子邮件、互联网、磁盘,以确保消费者发送或发送给他的信息以允许在合理的时间段内检查该信息的方式记录其目的,并在不更改的情况下复制,并且可以准确访问此信息。,CD,DVD,存储卡和任何类似的工具或媒体,g)法律:第 6502 号消费者保护法,ğ)(修订:OG-28/12/2018-30639) 比较广告:关于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 比较与竞争商品或服务相关的问题以达到相同目的或满足相同需求的广告,h) 商品:交换的主题;动产、住宅或度假用不动产,以及准备在电子环境、位置和环境中使用的软件、音频、视频和所有其他类似的无形商品;电视、各种印刷媒体、互联网、电话、广播、电影院等传播渠道,以及露天、印刷材料等传播工具,真实或法人,j) 普通消费者:为商业行为而行事的真实或法人或非专业目的,并且在消费者交易或面向消费者的应用的每个阶段都有合理的知识, k) 涵盖的广告:文本、新闻,但没有明确说明它是广告, l) 广告代理:准备广告的人应广告商或代表广告商调解出版物的真实或法人的要求,m) 广告商:为推销其营销的商品或服务、增加销售额或增强品牌认知度而准备其公司或品牌的真实或法人,并以其他方式发布、分发或展示广告, n) 商业广告:贸易、商业、工艺或与专业有关的广告商以任何媒介以书面、视觉、音频和类似方式发布的营销传播性质的公告,以确保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或出租, 告知或说服构成目标受众的人, 为商业或专业目的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或代表此类人行事的自然人或法人, ö) 消费者: 行事的自然人或法人用于非商业或非专业目的, p) 面向消费者的商业行为:向消费者宣传商品或服务指商业从业者与交付或供应货物直接相关的任何类型的商业实践,包括行动、疏忽、行为、声明、广告和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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