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和投资管理条例

相关行业:机构和大学法规
报告地区:土耳其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20日
关于将不动产用于文化投资和倡议的规定 第一部分 目的、范围、依据和定义 目的 第 1 条——本规定的目的是将不动产分配给该部,以按照第确定有关这些交易的期限、成本、权利到期和其他问题的程序和原则。范围 第 2 条——本条例涵盖了根据第 5225 号法律的目的将不动产分配给该部以供文化企业家或投资者使用的程序,以及有关期限、成本、与这些交易相关的权利到期和其他问题。依据第 3 条——本条例是根据 2004 年 7 月 14 日第 5225 号《鼓励文化投资和倡议法》第 5 条 (a) 款制定的。定义 第 4 条——在本条例中;法律:鼓励文化投资和倡议法第 5225 号,部:文化和旅游部,副部长:(附件:RG-16/10/2018-30567)副部长,文化遗产和博物馆总局负责附属、委员会:根据本条例规定企业家:已向部申请依法经营并取得文化企业证书的境内外法人、投资者:已申请部根据法律的目的进行投资并获得文化投资证书, 初步许可:给予文化投资者或企业家的许可,允许文化投资者或企业家使用文化投资者或企业家准备项目、投资证明或由文化部发起并持有文化投资或文化倡议证书,并建立完全符合本法目的的法人实体,通过出租或建立地役权的方式转让使用权,包括独立和永久的建筑权,或通过允许在未在土地登记处登记的地方使用,(修订:OG-13/6/ 2012-28322) 不动产:法律第 5 条 (a) 条款中规定的不动产,(修订:OG-13/6/2012-28322) 不动产价值:以最小平方米单位计算的房地产税价值根据 1970 年 7 月 29 日第 1319 号房地产税法第 29 条确定的价值,(附件:RG-13/6/2012-28322)土耳其里拉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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