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不动产的磨损历史和更新使用法的实施条例: 部长会议决定日期: 17/11/2005 编号: 2005/9668 法律日期: 16/6/2005编号:5366 在官方公报上发布:14/ /2005 编号:26023 发布的代码顺序:5 卷:44 ² 根据 2019 年 2 月 5 日的总统决定,本条例已添加到总统条例部分并在 2019 年 3 月 5 日的官方公报上公布,编号为 1029,编号为 30763。 ² 第一节 目的、范围、依据和定义 目的 第一条——本条例的目的是陈旧的,即将失去其特色的;根据地区的发展,重建和恢复由地区文化财产保护委员会登记并宣布为保护区的地区和属于这些地区的保护区,创建居住区、商业区、文化区、旅游区和社会增强区在这些地区,应对自然灾害风险的措施是通过更新来规范历史文化不动产的收购、保护和使用相关的原则和程序。 (1) 范围 第 2 条 本条例规定了省级特别行政区和直辖市拟创建的更新区域的确定、技术基础设施和结构标准的确定、项目的创建、实施、组织、管理的程序和原则、监督、参与和使用。基础第 3 条- 本条例是根据 2005 年 6 月 16 日第 5366 号法律制定的,关于旧的历史和文化不动产的更新、保护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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