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居住在土耳其的外国人保持影响记录的规定

报告地区:土耳其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20日
5027 关于保留居住在土耳其的外国人版权记录的规定 部长理事会决定日期:2006 年 9 月 27 日编号:2006/11057 法律依据日期:2006 年 4 月 25 日编号:5490 发布日期 R。报纸:20/10/2006 编号:26325 发布的代码顺序:5 卷:46 S:目的、范围、基础和定义 第 1 条- (1) 本法规的目的;它将规范有关出于任何目的在土耳其持有居留许可至少六个月的外国人的身份信息以及他们将在外国人登记处申报的人口事实的原则和程序。范围 第 2 条- (1) 本条例涵盖有关外国人登记册的创建和安排的规定,有关为任何目的将居住在土耳其的外国人的记录保存至少六个月,以及由形成文件的特殊登记册组成写入本登记册的资料的依据。第 3 条- (1) 本条例是根据 2006 年 4 月 25 日第 5490 号《人口服务法》第 8 条和第 69 条制定的。定义第 4 条- (1) 在本法规中; a) 家庭:具有相同血统并以家庭序列号登记的人及其配偶和子女,b) 部:内政部,c) 总局:人口和公民事务总局,ç) 居留许可:15 /7/ 根据 1950 年关于外国人在土耳其居留和旅行的第 5683 号法律,向在土耳其居留的外国人颁发的许可证,d) 中央数据库:以电子方式保存在总局的家庭登记记录,e ) 人口局:区人口局, f ) 人口事件:出生、死亡、结婚、离婚、收养、承认、登记更正、父亲身份更正、缺席导致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g) 外国人:土耳其公民法 No. 1964 年 11 月 2 日的 403 不被视为公民的人,5028 ğ) 外国人登记处:保留在土耳其为任何目的获得居留许可至少六个月的外国人记录的登记处,h ) 外国人AR数据录入表:指作为记录外国人人口事件的依据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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