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海关服务法》的修改和补充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乌兹别克斯坦
发布时间:2022年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修正和修正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海关服务法”的法律1997 年 8 月 29 日第 472-I 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海关服务法”(经 2018 年 10 月 18 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 ZRU-502 号法律修订)(公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2018 年第 10 号,第 678 条;2019 年,第 5 号,第 265 条,第 9 号,第 588 条;2021 年,附件 4) 作出以下补充和修改: 1) 第 3 条:增加以下内容第七款:“在职权范围内参与制定和实施打击洗钱、资助恐怖主义和资助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措施”;第七至第十三段相应地视为第八至第十四段; 2)在第六条第八部分“职工总数”后增加“及工资基金”字样; 3)第七条:在第四款中增加以下内容:“进行海关稽查”;第四至第十二段相应地视为第五至第十三段;在第十三款中增加以下内容:“按照立法规定的程序向自然人和法人提供有偿服务”;第十三款视为第十四款; 4)第十一条:在第四部分增加以下内容:“海关工作人员可以使用服务犬作为海关监管的特殊工具”;第四部分视为第五部分; 5)第十三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的措辞如下:或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主席的命令——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的雇员;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主席的命令 - 三十岁以上的高素质专家可以接受狭窄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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