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的修改和补充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乌兹别克斯坦
发布时间:2022年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修正和修正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的法律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第 ZRU-599 号在新版本中批准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商会公告,2019 年,附录 1 ; 2020 年第 3 条第 198 条第 10 条第 593 条第 11 条第 652 条第 12 条第 690 条第 691 条 2021 年第 1 条第 6 条第 4 条 294 第 1 条,附件 4 以下修正案及补充: 1)第十八条第一部分措辞如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对某些类别的纳税人建立下列特殊税制: 1)流转税; 2) 产品共享协议参与者征税的特殊程序; 3) 对经济特区参与者和某些类别的纳税人征税的特别程序; 4)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某些领土的特殊征税程序”; 2)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部分的措辞如下:自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应税对象登记,从该登记处获取该等信息。依照本法第 133 条第 3 款和第 5 款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但由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负责提交的情况除外”; 3)第133条:下版第三部分:)必须以电子形式实时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第五部分内容为:“水资源核算机构必须向用水或用水地税务机关提供用水者和用水量的实时电子信息”;下版第十部分规定:赠与合同的开具证明和公证必须通过信息通信技术实时通知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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