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规的时间版本自 1946 年 11 月 15 日起生效 195。1946 年 10 月 2 日关于从非自由时期开始适用法规的法案。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制宪国民议会通过了以下法案: 第一节. 废除从非自由时期开始适用的法规。 § 1. 捷克边境地区在监禁期间颁布的所有法规的适用性均被废除。 § 2. (1) 在捷克土地内部区域非自由时颁布的法规中,本法附件中列出的法规的适用性将被废除。 (2) 政府法令可以取消在监禁期间针对捷克土地内部区域颁布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的适用性。政府有义务在颁布后 14 天内向国民议会提交此类命令。如国民议会依宪法第 48 条第 1 款之规定拒绝通过表决,则本条例自本决议作出之日起失效,并重新适用已废止之条例;政府随后在《法律法规汇编》中毫不拖延地宣布该法令以及该法令何时到期。 § 3. 通过根据§§ 1 或 2 撤销法规的适用性,在撤销适用性生效之日有效或适用的法规产生的法规中恢复以前的法律地位。...
法律的适用不是自由。pdf预览版法律的适用不是自由。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