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伐克-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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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的时间版本自 1946 年 7 月 7 日起生效 152. 1946 年 6 月 14 日的政府法令,该法令确立了 Trocnov 的 Jan Zizka 的捷克斯洛伐克指挥代码。经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总统同意,政府根据 1936 年 10 月 21 日第 268 Coll.号法令第 1 条关于命令和头衔的命令如下: 第 1 条(1)军事勋章捷克斯洛伐克部队或一些盟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斗中带领他们的部队取得胜利,为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的解放做出了贡献。 (2) 本规则的更详细规定载于所附的公
该条例的时间版本自 1946 年 7 月 7 日起生效 154. 1946 年 6 月 14 日政府法令,该法令设立了捷克斯洛伐克雅诺希克奖章。经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总统同意,政府根据 1936 年 10 月 21 日第 268 号法令第 1 条,关于命令和头衔,下令以下命令:第 1 条。 (1) 捷克斯洛伐克雅诺希克奖章 1 1946 年 2 月 14 日第 34 Coll. 号法案,其中定义了“捷克斯洛伐克游击队”一词)以及为捷克斯洛伐克游击队组织做出卓越贡献或在战斗中表现出色的盟国成员这些单
该法规的时间版本自 1946 年 11 月 15 日起生效 195。1946 年 10 月 2 日关于从非自由时期开始适用法规的法案。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制宪国民议会通过了以下法案: 第一节. 废除从非自由时期开始适用的法规。 § 1. 捷克边境地区在监禁期间颁布的所有法规的适用性均被废除。 § 2. (1) 在捷克土地内部区域非自由时颁布的法规中,本法附件中列出的法规的适用性将被废除。 (2) 政府法令可以取消在监禁期间针对捷克土地内部区域颁布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的适用性。政府有义务在颁布后
该条例的时间版本从 1947 年 12 月 12 日至 1950 年 9 月 30 日生效 190 年 1947 年 11 月 12 日的政府法令,该法令实施了《军事纪律和纪律法》,以及通过行政程序撤销军衔和转为退休。根据 1923 年 7 月 4 日第 154 号法令,关于军事纪律和纪律法,以及关于通过行政程序撤销军衔和退休的法令,经国家部长法令附件修正1947 年 3 月 19 日的辩护,第 57 卷。 (以下简称“本法”)。第一部分:纪律委员会的诉讼程序。关于该法案第 12 条。 § 1.
该条例的时间版本从 1949 年 1 月 1 日至 1990 年 11 月 23 日生效 305. 1948 年 12 月 28 日关于公共行政权力某些转移的政府法令。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根据 § 8, par. 下达命令。 1948 年 12 月 21 日法令第 4 号。 280 Coll.,关于区域建立。 § 1. (1) 本条例附件 A 所列事项和本条例附件 B 所列事项的地区全国委员会应从中央办公室的权限范围内移交给地区全国委员会。 (2) 省级全国委员会的权限,将本条例附件C所列事项
该条例的时间版本从 1949 年 4 月 11 日至 1991 年 8 月 31 日生效 228. 1949 年 10 月 25 日关于国家教会事务办公室的权限和组织的政府法令。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根据 1949 年 10 月 14 日法令第 5 条颁布命令。 217 Coll.,设立国家教会事务办公室: § 1. 国家教会事务办公室作为中央办公室,执行有关教会和宗教事务的所有活动,特别是以前由其他中央办公室执行的活动。 § 2. 国家教会事务办公室的权限特别包括: a) 制定、领导和监督所有
1958 年 5 月 5 日至 1978 年 3 月 31 日生效的临时条例 23 外交部长 1958 年 3 月 3 日关于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与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边界全权代表的协定的最后决定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边界全权代表的最后议定书。政府于 1957 年 6 月 19 日批准了与最后议定书的协定。1957 年 3 月 11 日的照会通知了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与最后议定书的协定,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批准了该协定。 1957 年 7 月 4 日通知
1960 年 11 月 21 日至 1990 年 4 月 22 日生效的时间法案 163 1960 年 11 月 17 日关于国徽和国旗的法案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民议会通过了以下法案: § 1 国徽( 1)一个胡斯亭形状的盾牌,顶部有一个五角星,上面是一只白色的两尾狮子,胸前有红色标签,蓝色的Krivan剪影和金色的火。会徽的图案是金色的(宪法第 110 条第 1 款)。 (2) 国徽的详细表示见本法附件 1。 § 2 国旗 (1)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旗由下方的红色区域和上
该条例的时间版本从 1999 年 4 月 1 日至 2004 年 7 月 31 日 32 卫生部和司法部、国家社会保障办公室和中央工会委员会 1965 年 4 月 1 日关于补偿社会事务的痛苦和困难的法令卫生和司法部、国家社会保障办公室和中央工会委员会应根据第 27 条规定与参与的中央机构达成协议。第 2 号法令30/1965 科尔。关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赔偿以及《民法典》第 444 条的实施(第 40/1964 号法案):第 1 条基本规定对健康的损害')一次性获得赔偿。疼痛补偿 § 2 (1
1970 年 3 月 26 日外交部长令,关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奥地利共和国之间关于管理边境水域水管理问题的条约 1967 年 12 月 7 日,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奥地利共和国之间的条约奥地利在维也纳签署了关于跨界水域水管理问题的共和国。该条约由联邦议会批准并由共和国总统批准。批准书于 1970 年 2 月 16 日在布拉格交换。根据其第 22 条,该条约于 1970 年 3 月 18 日生效。该条约的捷克版本应同时颁布。 *) 部长:v z。英格。库尔卡诉河。捷克斯洛伐克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