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条例对个人船舶稳定性的具体要求

相关行业:欧盟法律
报告地区:斯洛伐克
发布时间:2022年
该法规的时间版本自 2019 年 12 月 21 日起生效 580 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 2006 年 10 月 11 日关于客滚船稳定性具体要求的法规 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根据第 2 段第 2 段。 1 个字母j) 法号。 19/2002 Coll.,制定发布经修订的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近似法规的条件,规定: § 1 (1) 本政府法规对客滚船的稳定性规定了具体要求,以确保更大此类船舶在发生意外损坏时对乘客和船员的安全。 (2) 本政府法令适用于从欧盟成员国(以下简称“成员国”)港口或成员国港口起飞的悬挂斯洛伐克共和国国旗的滚装客船。国家定期服务并从事国际航行。 § 2 就本政府条例而言,a) 客滚船是指用于载运 12 名以上乘客的船舶,具有国际协议规定的货物或特殊类别处所, 1) b) 新的滚装船滚装船是指在 2004 年 9 月 30 日之后铺设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龙骨,其中类似建造阶段是指可识别的 (c) 现有滚装渡轮不是新船的阶段; ( d) 乘客; (e) 客滚船在两个相同或多个港口之间的定期运输(f) 东道成员国是滚装客船定期航行往返其港口的成员国; (g) 国际航行 (h) 特征波高 (hs) 是上三分之一的平均高度在给定时期内观察到的最高波高中,(i) 备用干舷 (fr) 是受损甲板与受损区域内最终吃水线滚装客船之间的最小距离,没有海水累积的附加影响。损坏的甲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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