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伐克-欧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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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 年 8 月 20 日第 147 号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时间版本的规则客栈。关于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的行为,国际航空协定在芝加哥达成。视频点播。众所周知,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有助于建立和维护世界各国和人类之间的友谊和理解,滥用这种友谊会危及总体安全,防止世界政府之间的分歧与合作非常重要,因此由政府签署,就某些原则和法律达成一致,使国际民用航空能够安全和不发达,使国际航空运输服务能够建立在机会均等和健康经济运行的基础上,结论是我在说. st I. Ltn.标题 I. 演讲的一般原则和有效性。
1947 年 8 月 27 日的时间版本 150. 关于德国赔偿、建立同盟国赔偿系列和返还货币黄金的协议。 1945 年 12 月 21 日,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于 12 月签署了本协议。阿尔巴尼亚政府、美利坚合众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丹麦、埃及、法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希腊、印度、卢森堡、挪威、新西兰、荷兰、捷克斯洛伐克、南非联盟和南斯拉夫,根据美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于 1945 年 8 月 1 日在波茨坦商定的规定,分割本协定规定的货物
1963 年 3 月 19 日的时间版本 1963 年 2 月 8 日外交部长关于海关公约和集装箱的 24 号法令以及关于国际运输托盘海关谈判的欧洲公约 1956 年 5 月 18 日,海关公约集装箱和 1960 年,谈判达成了《欧洲国际运输托盘海关处理公约》。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上述公约的文书于 1962 年 5 月 31 日交存联合国秘书长。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不受公约第 17 条规定约束的费用加入《集装箱海关公约》,并以不受第 11 条公约第 2 和第 3 款规定的约束。
1966 年 9 月 23 日 1966 年 6 月 10 日外交部长关于《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海关谈判公约》(AGT)的 70 法令的命令版本。根据其第 17 条标准。 1 该公约于 1966 年 2 月 17 日生效。该议院也对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生效。应尽快公布公约的 esk 翻译。)第一副部长 JUDr。格雷戈尔诉河。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海关谈判协议(AGT 公约)缔约方,如果运输发生在缔约方国家之间和其境内。 (2) 第 1 款的规定也适用于用道路车辆装载的集装箱运输货物。 (3) 道路
1970 年 6 月 24 日外交部长关于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著作的里斯本协定的决定 1958 年 10 月 31 日,《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秩序的里斯本协定》。共和国总统批准了该协议,批准书于 1961 年 8 月 11 日交存于该协议的保管人瓦吉尔政府。 2 和第 8 条于 1966 年 9 月 25 日,该议院也对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生效。同时公布协议和实施细则的esk翻译。)Ing部长。马尔科诉河。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的里斯本协定 第 1 条 本协定适用的国家构成保护工业
1976 年 4 月 23 日关于国际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欧洲协定 (AETR) 的理事会决定 1970 年 7 月 1 日,欧洲国际道路运输车辆安全协定 (AETR)。 1975 年 12 月 5 日,《关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欧洲国际公路运输车辆协定》(AETR)的宪章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该宪章规定,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第 20 条第 2 款的共和国规定协议第 2 条和第 3 条。该协议根据第 16 条第 2 款生效。 4 dom 5. janura 1976 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
自 1981 年 8 月 4 日以来的时间版本 1981 年 5 月 12 日外交部长 75 号法令,关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匈牙利共和国、德国之间的国际肾移植合作协议民主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该协议根据其第 9 条生效。协议文本的esk翻译同时公布。)Ing部长。乔佩克诉河。肾脏移植领域国际合作移植间协议 在三方合作框架内,决定缔结本协议。二、为在移植间开展合作,每一缔约方应指定一个组织作为代表参加移植间,以下简称合作组织。
1982 年 6 月 22 日外交部长令,关于在民事和商业事务中向外国提供民事和商业事务的公约外国人在民事和商业事务中的服务。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议会同意该公约,并将《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关于向国外提供民商事外国和法外文件公约的宪章》交存外交部1981 年 9 月 23 日 a) 对公约第 8 条的声明,根据该声明,文件应通过另一缔约方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直接送交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但需送交的文件除外. 它是由什么制成的; b) 反对公约第 10 条,该条不包括通
1982 年 3 月 16 日外交部长理事会令,关于 TIR 证下国际货物运输海关公约(TIR 公约) 1975 年 11 月 14 日,TIR 证下国际货物运输海关公约(TIR习俗)。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议会同意该公约,并将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TIR 证国际货物运输海关公约》(TIR 公约)的文书交存给秘书长。社会主义联合共和国。根据公约第 58 条,它不受第 57 条第 2 款的约束。公约第 2 条和第 6 条。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在加入《公约》时发表了一项声明,
1984 年 8 月 2 日外交部长关于国际铁路运输公约 (COTIF) 的法令 1950 年 5 月 9 日,国际铁路运输公约 (COTIF) 在伯尔尼谈判。该公约代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于 1980 年 12 月 29 日在伯尔尼签署。该公约由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议会批准,并由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批准,但须遵守《公约》第 12 条第 3 款。 COTIF 公约和附录 A 第 3 条 1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不适用 COTIF 公约第 12 条第 1 条中关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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