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 2001 年 9 月 19 日条例,根据第 19 段规定了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无线电设备和电信终端的技术要求和合格评定程序的细节。 3 一 12 点。 5 帐户。 2641999 科尔。 1 (1) 1 应包括 a) 无线电设备, b) 终端电信设备, c) 带有无线电设备和电信终端设备的设备。 (2) 第 1 段 psm 下的指定产品组。 a) 和 c)(以下仅指设备)不属于附件中的设备。 1 和用于保护团队成员的设备,根据特殊规定保护机密事实,1)履行武装部队、军事情报局和斯洛伐克情报局以及警察部队安全部队的职责。 2 为本法规的目的,应适用以下定义: (a) 旨在通过无线电发射或接收在分配给地面或空间无线电通信的频谱中进行通信的无线电设备或其技术设备;用于在公共电信网络接口处直接或间接连接任何装置,2) c) 无线电波 频率为 9 kHz 至 3,000 GHz 的电磁波,在没有人工线路的区域内进行控制,d) 终端接口网络点;类似的,以及设备所针对的接口; f) 有害干扰 危害无线电导航服务或安全服务功能的电磁干扰,或以其他方式危害、吸收或反复中断根据特殊规定运行的无线电通信服务的电磁干扰, 3) g) r 使用无线电频率其使用不符合欧洲共同体的使用,所有无线电设备,但以下设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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