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批准在确定被保险人(公民)的残疾、残疾率和持续时间时应遵循的疾病清单

相关行业:部长令
报告地区:蒙古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9日
卫生和劳动和劳动产品疾病清单和疾病清单前 221 名,A / 1958,A / 1958 更新期限基于《社会保险法》第 28 条第 2 款和第 3 条第 2 款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职业事故和职业病抚恤金、给付和给付法》的规定,应当命令下列事项: 1. 被保险人(公民)批准《常见病、费率和持续时间清单》,按照规定确定残疾。附件 1 和附件 2 中的“职业病列表、发生率和持续时间”。 2. 医疗机构的医疗劳动验证中心、分支机构、地方委员会和医疗检查委员会有义务遵守本命令。 3. 卫生部医疗服务司组织对医疗劳动核查委员会、医疗检验委员会、相关医生和专家进行培训,为其提供专业方法,并向被保险人(公民)提供信息和宣传。 ) 关于本命令的执行。Buyantogtokh /,社会保险总局 /D.Zorigt/,社会保险总局下的医疗劳动核查中央委员会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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