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组织法

相关行业:行政法规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1993年06月02日
地方政府组织法 1993 年 6 月 2 日通过 RT I 1993, 37, 558 根据第 67 条生效 经以下法案修订(显示) 第 1 章一般规定 § 1. 法案的适用范围 (1) 地方政府组织法律规定了地方政府的职能、职责和组织,以及地方政府之间以及与国家机构的关系。 (十一)常住小岛的地方自治团体的组织规范,载于《常住小岛法》。 (2)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于本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并考虑到本法规定的规范。 [RT I 2003, 23, 141 - 生效。 § 2. 地方政府的定义 (1) 地方政府是地方自治政府(农村或城市)民主组建的权力机构根据合法需要,依法独立组织和管理地方生活的权利、能力和义务和乡镇或城市居民的利益,并考虑到乡镇或城市发展的特点。 (二)地方政府: 1)以国家领土的行政区划为基础; 2)通过民主组建的代表和权力机构,以及通过公民投票或关于当地生活问题的民众倡议来实施。 § 3. 地方政府的原则 地方政府基于以下原则: 1) 对当地生活事务的独立和最终决策和组织; 2)强制保障农村直辖市和城市中每个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3)依法履行职责; 4)农村和城市居民参与地方自治的权利; 5) 对其履行职责的责任; 6)活动的宣传; 7) 以最优惠的条件提供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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