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沙尼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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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共和国总统宣布 10.07.1995 第 588 号决定关于批准爱沙尼亚共和国、芬兰共和国和瑞典王国之间关于客轮“爱沙尼亚”号客轮的协定 28.06.1995 (õ) 5.01 通过.2009 17:10 爱沙尼亚王国之间关于客轮“爱沙尼亚”的协议,于 1995 年 2 月 23 日在塔林签署。证书
爱沙尼亚共和国宪法实施法 1992 年 6 月 28 日通过 1992 年 7 月 3 日第 1 节生效。《宪法》在公民投票通过后的第二天生效,并根据本法规定的程序生效。爱沙尼亚共和国最高委员会和爱沙尼亚国会的权力随着议会选举结果的公布而结束。在议会选举结果公布之前,立法议会的职能应由爱沙尼亚共和国最高委员会行使。经最高委员会批准的共和国政府,在议会成立的政府上任后免职。 § 2. 爱沙尼亚共和国现行法律在宪法生效后继续有效,只要不与宪法或宪法实施法相抵触,直至其被废除或完全符合宪法。立法与宪法
共和国总统宣布 2005 年 6 月 22 日关于批准爱沙尼亚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关于爱沙尼亚-俄罗斯边界的协定和爱沙尼亚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关于边界的协定的第 871 号决定法纳尔瓦和芬兰湾 2005 年 6 月 20 日通过爱沙尼亚共和国宪法规定的爱沙尼亚共和国的法律连续性,爱沙尼亚共和国最高委员会 1991 年 8 月 20 日关于国家独立的决定根据爱沙尼亚共和国宪法第 122 条,爱沙尼亚共和国和该法第 1 条规定的协议部分改变了 1920 年 2 月 2 日《塔尔图和平条约》第三条第 1
通过换文批准爱沙尼亚共和国和科威特国关于爱沙尼亚在科威特武装部队地位的协定草案 2003 年 5 月 13 日通过,第 292、1020、1996、49、953;1997、73、1200 ; 2003, 21, 122) 根据第 19 (2) 小节:二、外交部应安排以换文的方式缔结第一款所指的协定。
批准关于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穿越爱沙尼亚-俄罗斯国家边界过境点协议的法案 2002 年 6 月 18 日第 406 号法 / 73, 1020; 1996, 49, 953; 1997, 73, 1200) 和州边界法 (RT I 1994, 54, 902; 1997, 77, 1315; 1999, 25, 365; 2000, 86)., 550; 2001, 23, 126)根据第 10 条和第 22 条: 1) 批准“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穿越爱沙尼亚
批准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上海设立爱沙尼亚共和国领事馆的协议草案中华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协议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在上海设立爱沙尼亚共和国领事馆的意见。 2. 指示外交部以换文方式安排缔结第 1 款所述协定。
爱沙尼亚共和国与欧洲投资银行关于欧洲投资银行在爱沙尼亚活动的框架协议的批准法案 2006 年 9 月 20 日 21.10.1998 (s) 09.09.08 12:50 在香港通过。声明契约元数据已更改。文本类型原文/全文;版本生效日期:01.06.2002(引入 eRT)。
关于制定爱沙尼亚共和国废物法 1992 年 5 月 14 日通过爱沙尼亚共和国最高委员会的决定 爱沙尼亚共和国最高委员会决议: 1. 制定爱沙尼亚共和国废物法六个月采用后。 2. 责成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在六个月内: 1) 制定为组织和处理危险废物的出口、进口和过境的许可证颁发程序; 2) 建立危险废物标签程序; 3) 建立发放废物许可证的条件,并制定条件以促进在商业基础上解决与作为潜在原材料的废物有关的问题; 4) 确保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的法规和其他监管法规符合爱沙尼亚共和国的《废物法》。 3.
由共和国总统宣布 2003 年 10 月 5 日第 447 号决定修改爱沙尼亚共和国宪法 2003 年 9 月 14 日在 2003 年 9 月 14 日的全民投票中通过,基于爱沙尼亚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 2. 爱沙尼亚加入欧盟后,应适用爱沙尼亚共和国宪法,并考虑加入条约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 3. 本法只能通过公民投票修改。 § 4. 本法自颁布三个月后生效。
爱沙尼亚共和国《所有权改革基础法》 1991 年 6 月 13 日通过 1991 年 6 月 21 日第 257 条生效 1991 年 6 月 20 日 经以下法案修订(显示) 第 I 部分一般规定 § 1. 法案的功能 《所有权改革基础法》确定目的、内容、对象、主体和所有制改革程序,是所有制改革所必需的其他监管行为的依据。 § 2. 所有制改革的目的 (一)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是重组所有制关系,以确保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和企业的自由,纠正侵犯所有权的不公,为过渡创造条件。到市场经济。 (二)在所有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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