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私有化收益法

相关行业:行政法规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1996年04月03日
私有化收益使用法 1996 年 4 月 3 日通过 RT I 1996, 26, 529 于 1996 年 5 月 3 日生效,经以下法案修订(显示)§ 1. 法案任务 (1) 本法案确定资产,包括。土地私有化所得款项(以下简称财产)的使用,除非本法另有规定。 (2) 本法不适用于根据爱沙尼亚共和国《所有权改革基础法》第 40 条私有化的财产的私有化。 § 2. 从财产私有化中获得的资金 [废除 - RT I, 12.12.2018, 2 - 生效。 22.12.2018] § 3. - § 6. [有效期为 01.01.2002 - 见§ 7. 共和国政府所有制改革储备金 (1) 共和国政府应从根据§ 3 (1) 2) 和第 6 条分配的资金中形成所有制改革储备金(以下简称本节储备金) 2)本法的补偿和私有化以及与土地和所有权改革有关的其他费用。从储备基金的管理中获得的收入在国家预算中收到。共和国政府应确定储备基金收到的资金的更具体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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