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法

相关行业:私法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1999年12月09日
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加入国际公约法案 1999 年 12 月 9 日通过 RT II 1999, 27, 165 生效 2000 年 1 月 8 日 经以下法案修订(显示) § 1961 年 10 月 26 日在罗马制定. § 2. 加入时作出以下声明: 1) 根据公约第 5 条第 3 款,爱沙尼亚共和国声明不适用公布标准; 2) 根据《公约》第 6 条第 2 款,爱沙尼亚共和国声明只有在广播公司的总部设在另一个缔约国并且广播是从在该缔约国设立的广播公司传输的情况下,它才会保护节目; (3) 根据《公约》第 16 条第 (1) 款 (a) (iv) 项,爱沙尼亚共和国声明,由另一缔约方国民制作的录音制品应享有该条规定的保护,条件是:另一缔约方适用于由国民首次录制的录音制品。如果录音制品制作者为其国民的缔约国未向与爱沙尼亚共和国相同数量的受益人提供保护,则不应视为偏离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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