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和保存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档案馆档案材料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机构登记材料的规则手册(《波黑官方公报》第 10、03 号)

相关行业:二级立法文件
报告地区:波黑
发布时间:2022年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档案馆中的档案材料保护和移走规则手册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机构中的登记材料和一般规定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档案馆中档案的保护和保存。 II 提交登记和档案财产的条件 登记和档案材料的持有人有义务在将登记和档案材料移交给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档案馆之前保持登记和档案材料的整洁和安全。为本规则手册的目的,登记和档案的顺序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理事会关于部委、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的办公室运作的决定(波黑官方公报,第 2101 号)规定)。对于登记和档案材料的其他持有人和创建者,了解管理办公室和档案业务事务的一般法案规定的登记和档案材料的状态。登记备案资料持有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本细则及其他规定确定的登记备案资料。保护措施包括提供用于储存和保存登记和档案材料的场所、设备、维护用于储存登记和档案材料的气候、化学-生物和物理条件。 • 档案场所包括办公室和档案库; • 办公室是存放物品和行为的房间,自日期起最多存放两年 • 档案库是在截止日期之后存放已完成的物品和行为的房间 • 档案库不得靠近锅炉房,变电站、泵站、大型物体和已完成的行为;在上一段中;湿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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