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司法警察成员医疗能力的标准和方式的规则手册(《波黑官方公报》第 96-10 号)

相关行业:二级立法文件
报告地区:波黑
发布时间:2022年
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司法警察法》(波黑官方公报,第 303 和 2103 号)第 23 条第 (1) 款和第 24 条,司法部长应发布规则(主体) 本法令规定a)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司法警察(以下简称司法警察)的候选人必须满足的确定特殊身心健康(以下简称健康健康)的标准和方式; b) 司法警察的成员。第 2 条(医疗能力评估机构) 在进行健康评估和提出健康意见之前的体检通常由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缔结的卫生机构进行符合公共采购条例的合同。(以下简称授权卫生机构)。第 3 条(确定健康状况的标准) (1) 本条例第 1 条所指人员的健康标准是司法警察人员履行职责的条件,卫生机构根据体检确定,其中包括实验室检查结果 SE、KKS、UK 、尿液、尿素、肌酐、胆固醇、甘油三酯、转氨酶、血液中的胆红素;肺部 X 光片(根据需要根据专科医生的意见);眼科检查;妇科检查(一项);神经精神检查;心理测试;内部检查心电图;心脏超声检查;耳鼻喉科听力检查;工作能力规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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