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机构中期规划、监测和报告程序的决定1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第 1 条(主题和目标) (1) 本决定应规定机构的中期规划、监测和报告程序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规定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会议(以下简称部长会议)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机构的权限。 (2) 该决定的总体目标是根据部长理事会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机构的权限,为发展质量管理提供规划依据。 (3) 该决定的具体目标是协调和协调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理事会和机构的规划过程,优化资源分配给优先任务和项目,以及改进监测方案和计划并报告实施情况。第 2 条(定义) (1) 为本决定的目的,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 战略框架涵盖所有具有战略重要性的文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机构在此基础上制定其方案或计划,其中包括中期和长期规划文件、国际义务以及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融入欧盟有关的义务、部长理事会确定的政策、指导方针、意见或其他文件,以制定通过的政策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议会(以下简称议会); b) 中期目标是对三年后某个经济或社会领域的预期情况的描述,其实现是整个部长理事会的责任,以及参与该计划的所有其他参与者。该目标的实施; c) 部长理事会中期工作计划是所有中期目标的集合,因此是部长理事会根据包含框架最后期限和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机构和其他参与者之间分配角色和责任; d)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机构的中期工作计划是所有中期目标的集合,其实现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一个机构负责在三年内实现,它源于《中期工作计划》部长理事会或相关战略框架,因此与战略框架保持一致,包括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机构组织单位的活动框架计划,以及有效性、期限、既定角色和责任的指标,以及实施和监督实施的工具; e) 计划是一组相关的项目,它们共同有助于实现计划的目标。...
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机构中期规划、监测和报告程序的决定(“波黑官方公报”,第 62、14 号)pdf预览版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机构中期规划、监测和报告程序的决定(“波黑官方公报”,第 62、14 号)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