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和条例

相关行业:法律法规
报告地区:挪威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05日
注 非官方翻译仅供参考 1917 年 12 月 14 日第 16 号法案,关于收购瀑布、矿山和其他不动产等(工业许可法案) 1917 年 12 月 14 日第 16 号法案 石油和能源部 ISBN 8250410300 发布日期最近修订的 2004 年 6 月 25 日第 57 号法案 修订有关收购瀑布、矿山和其他不动产等的法案。第一章瀑布。第 1 节 未经国王许可(以下简称许可),除国家外,任何人不得以完全法律效力获得瀑布(瀑布或急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单独产生超过 4,000 马力的自然马力,或与收购方拥有或使用的其他瀑布一起产生超过 4,000 个自然马力,但在适当的情况下联合开发它们。许可义务也适用于与收购水电资源长期处置权有关的协议。但是,如果通过分配共同婚姻财产或通过继承、赎回异地财产或转让而获得瀑布,并且当取得人(继承人)比转让人(死者)拥有更大的财产权时,则不需要许可证,是后者的配偶或在直系上升或下降或在第一或第二侧支中通过婚姻与他有关系。如果先前已为相关瀑布授予许可,则许可中规定的条件也应适用于新的收购方(但参见第 27 条)。除非收购人同意由有关部门作出决定,否则有关电量的争议应通过评估确定。有特殊考虑时,有关部委可在个别情况下对许可义务和优先购买权作出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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