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伯塔省生猪市场征税令

相关行业:综合条例
报告地区:加拿大
发布时间:2022年
艾伯塔省生猪营销税令 SOR/84-190 农业产品营销法注册 1984-02-21 规定对艾伯塔省生猪生产者征收、征收和征收税款的命令 艾伯塔省猪肉生产商营销委员会,根据第艾伯塔省养猪令第 4 条,C.R.C.,c。 130,特此制定附加命令,规定从阿尔伯塔省的生猪生产商处确定、征收和征收税款。艾伯塔省埃德蒙顿,1984 年 1 月 26 日 简称 1 本命令可称为艾伯塔省生猪销售税令。解释 2 在本命令中,法案是指阿尔伯塔省农产品营销法; (Loi) 委员会是指根据该法案成立的艾伯塔省猪肉生产商发展公司; (办公室)猪是指在阿尔伯塔省生产并被称为家猪的 Sus Scrofia L. 物种的任何成员; (猪肉)生产者是指在阿尔伯塔省从事生猪生产的人。 (producteur) SOR/97-573, s. 1 征税 3 对于生产者在省际贸易或出口贸易中出售的任何生猪,每名生产者应向委员会缴纳税金,数额为: (a) 每头活重 50 公斤或以上的生猪每头生猪 1.00 美元; (b) 每头活重少于 50 公斤的猪每头 0.25 美元。 SOR/87-61, s. 1 SOR/97-573, s. 2 SOR/2005-331,第1 SOR/2006-170, s. 1 以前版本的支付方法 4 每个生产者应在生猪出售月份的次月 15 日之前向其位于艾伯塔省埃德蒙顿的办公室向委员会支付第 3 节所述的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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