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法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国有或国有股份的组织(以下简称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计算或申报(以下简称报告),并根据税务机关掌握的文件,不存在由税务机关控制或未在税务机关重新登记的财产和负债根据《亚美尼亚共和国民法典执行法》第 6 条; 税务机关控制的收入责任。第二条 纳税人清算(注销)程序 1. 本法第一条所指的纳税人名单和不存在税务机关控制的责任的参考资料应由税务机关在 7 月 15 日前提交给亚美尼亚。 , 2011. 共和国司法部国家法人登记处(以下简称国家登记处)。税务机关还应当向国家登记机关报送在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发起机构已经清算的组织名单。 2. 本条第 1 部分提及的名单必须包含组织的名称(如果是独资经营者,则为姓名和姓氏)、税务机关已知的或在国家登记簿中提及的组织的位置(在独资经营者,居住地址),纳税人登记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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