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 年巴尔克卢萨区(林业)授权法案

相关行业:法规
报告地区:新西兰
发布时间:1954年09月28日
1968 年 12 月 19 日重印 1954 年巴尔克鲁萨区(林业)授权法案 1954 年地方法案第 13 号 同意日期 1954 年 9 月 28 日 开始 1954 年 9 月 28 日 注 1989 年法案和法规出版法案第 17C 节授权的更改已在本重印版中进行。这些更改的概要在本重印本末尾的注释中列出,以及有关本次重印本的其他说明材料。内容 标题 序言 1 短标题 2 授权条款 3 委员会有权进行锯木加工等 4 工作计划 5 授予木材加工许可证的权力 6 制定章程的权力 7 借款权力 8 委员会作为贸易企业的运作 9 其他法令不是影响了一项赋予巴尔克卢萨自治市镇委员会林业和造林业务权力的法案。序言 鉴于许多年前,巴尔克卢萨自治市镇议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在属于巴尔克卢萨自治市镇市长、议员和伯吉斯的公共保护区种植了木材树木,而这些种植园现在正处于发展阶段最好砍伐其中的树木并碾磨由此产生的木材并进行销售,而在植树造林事务方面赋予理事会某些额外的权力是可取的。 1 简称 本法可被称为 1954 年巴尔克卢萨区(林业)授权法。 2 授权规定 根据本法的规定,理事会特此授权做以下所有或任何事情 (a) 购买,租赁或以其他方式收购任何一块或多块土地,无论是否经过改良,或理事会认为为造林目的或其他附带目的而持有的任何权益,只要部长认为没有土地根据 1952 年土地定居促进和土地征用法第 2 节第 1 小节的定义,应购买、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的土地仅用于或主要用于农业目的,如上述 (b)从事林业、植树造林和林木苗圃生产业务,无论是本土的还是外来的 (c) 砍伐、移除、恢复和通过私人销售、招标、或拍卖公司财产的任何现有种植园上或来自任何现有种植园的任何树木、木材或木柴,或根据上文授予的授权 (d) 从树木、木材或木材或任何其他类似的东西,无论任何能够用于商业用途或利润或任何科学或其他有用目的的产品,以及出售此类物品和物品 (e) 购买上述所需的任何树种或苗木(f) 采取理事会认为为预防或控制火灾可能是必要或可取的一切步骤,包括为此目的(g) 为执行本法的目的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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