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社团 友好社团法条例(根据第 69 条)(由部长于 1968 年 7 月 17 日制定)L.N. 28916s 1968 年 11 月 11 日 第 I 部分 初步 1. 本条例可称为友好社会条例的简称。选项。 1968.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该法案是指《友好社会法案》并包括这些解释。法规;指定日期是指 11 月 1 日。 1968;审计师是指根据法案第 23 条对注册社团的账目进行审计的人,其他表述与法案中的含义相同。第二部分。社团规则应规定的事项 3. 每个注册社团都应处理的事项 规则事项。第一个时间表。制定规则是附表一所列的事项。第 111 部分. 会议 4. 每个社团都应就所有程序 i a 制作完整和适当的会议记录。将其股东大会和特别会议以及所有委员会会议记录在一簿或为此目的而备存的簿册中。 5. 尽管社团或 HOUIS 01 分支机构的规则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任何形式的会议都不得举行或继续进行,并且不得将任何会费、征费或基金或其他款项支付给社团或分公司或其任何官员,在当晚十一点至次日早上六点之间。当我不需要通知 meCtulgs 时,我已由 L.N 286119761 授权包含此页面。特别meeung的通知。有兴趣的会员。投票形式。多次选举。提案和附议。谁不得主持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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