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欧洲共同体(蔬菜种子)(修订)条例

相关行业:法定文件
报告地区:爱尔兰
发布时间:2005年
我,农业和食品部长 Mary Coughlan,行使 1972 年欧洲共同体法案(1972 年第 27 号)第 3 条赋予我的权力,并为执行 2004 年 12 月 22 日的理事会指令 2004117EC1 , 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1. 本条例可引用为欧洲共同体(蔬菜种子(修正)条例 2005 2002 年 6 月 13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200255EC 第 51 条废除的指令的规定(2001 年 S.I. 第 306 号)(综合指令)应解释为对综合指令的引用,应阅读根据综合指令附件 VII 中列出的相关表。 3. 修订了 2001 年欧洲共同体(蔬菜种子)条例(S.I. No. 306 of 2001)( a) 在第 2(1) 条 (i) 中,以下授权人员指代根据第 28 条任命的人员。 (ii) 删除基本种子、认证种子、前基本种子、标准的定义种子和蔬菜 (iii) 用以下 EC 指令代替指令的定义是指 2002 年 6 月 13 日的理事会指令 200255EC2,经 2004 年 12 月 22 日的理事会指令 2004117EC 修正。 (b) 通过代替条例 6 (A) 1 (b) 在另一个成员国收获的下列 (b) 种子,如果经过现场检查,满足附件 I 中规定的相关类别和官方检查条件,应要求被正式认证为认证种子,或在官方监督下进行的检查,表明符合附件 II 规定的同类条件,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蔬菜种子是由官方认证直接生产的为基础种子的普通种子,满足该品种规定的条件的,正式认定为基础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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