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道路交通(车辆的建造和使用)(修订)条例

相关行业:法定文件
报告地区:爱尔兰
发布时间:2004年
我,SAMUS BRENNAN,交通部长,行使 1961 年道路交通法(1961 年第 24 号)第 5 和 11 条以及国家道路和道路交通(部门行政和部长职能的移交)第 5 和 11 条赋予我的权力) 2002 年命令(2002 年第 298 号 S.I. )(经 2002 年公共企业(更改部门名称和部长职务)命令(S.I. 2002 年第 305 号)改编,目的是使第 20027EC 号指令生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 20021 年 2 月 18 日制定以下条例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2004 年道路交通(车辆的建造和使用)(修订)条例。 2. 道路交通(建造和使用)条例2003 年条例(2003 年第 5 号 S.I.)通过以下 28 条代替条例 28 进行修订。(a)除公共汽车外的机械推进车辆的总长度不得超过 12 米,(b)拖车不得超过ed 12 米,(c) 铰接式车辆不得超过 16.50 米,(d) 铰接式公共汽车不得超过 18.75 米,(e) 有两个车轴的公共汽车不得超过 13.50 米,以及 (f) 有多个两个车轴不得超过 15.00 米。 2004 年 3 月 18 日,我的公章盖章。SAMUS BRENNAN,交通部长。注释。 (本说明不是文书的一部分,也不旨在成为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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