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条例令(零售杂货和相关行业联合劳工委员会),2001 年

相关行业:法定文件
报告地区:爱尔兰
发布时间:2001年
鉴于劳工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根据 1990 年《劳资关系法》(以下简称《法案》)第 48 条的规定,于 2000 年颁布了《2000 年就业条例令》(零售杂货和相关行业联合劳工委员会),日期为2000 年 2 月 21 日(S.I. 2000 年第 51 号)(以下简称为上述命令),确定法定最低报酬率并规范与零售杂货和相关行业联合劳工委员会相关的工人的法定就业条件(以下称为委员会)运作;鉴于委员会已向法院提交撤销上述命令的提案;鉴于委员会还向法院提交了附表中列出的关于确定法定最低薪酬标准和规范与委员会运作相关的工人的法定就业条件的建议;鉴于该法案第 48 条的规定已得到遵守;现在,因此,法院行使该法第 48(4) 条和 1946 年劳资关系法第 43(4) 条赋予它的权力,特此命令如下 (1) 可以引用本命令正如 2001 年《就业条例令》(零售杂货和相关行业联合劳工委员会)。 (2) 特此对附表所列的建议生效。 (3) 本协议附表中的规定自 2001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自该日起,上述命令将被撤销。附表第 I 部分 本附表适用的工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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