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航行(航空运营人证书)令,1993 年。

相关行业:法定文件
报告地区:爱尔兰
发布时间:1993年
1993 年第 325 号 S.I. 1993 年航空导航(航空运营商证书)令和 1946 年运输法(1946 年第 23 号)(经 1950 年空中航行和运输法第 9 条(1950 年第 4 号)修订)和旅游、运输和通信(更改部门名称和1993 年部长职称命令(S.I. No. 17 of 1993),特此命令如下: 1. 本命令可引称为 1993 年空中航行(航空运营人证书)命令,自1993 年 12 月。 2. 在本命令中,航空服务是指由一架或多架飞机运载乘客、货物或邮件的一次或一系列航班;批准的最大总重量 就航空器而言,是指航空器及其内装物的最大总重量,该航空器可以按照适用于以下方面的适航证书在最有利的情况下在世界任何地方起飞飞机;部长是指运输、能源和通讯部长;运营商是指从事或提议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企业,并且就任何特定航空器而言,该企业或该企业在相关时间负责管理该航空器;类型就飞机而言,指该飞机的品牌和型号;企业是指任何自然人、任何法人,无论是否营利,或任何官方机构,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3. (1) 除本条第 (2) 款和第 (3) 款另有规定外,在该国设立的企业不得经营一项或多项航班,除非经营一项或多项航班的企业是航空运营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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