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研究单位(建立)令,1988 年(撤销)令,1993 年。

相关行业:法定文件
报告地区:爱尔兰
发布时间:1988年
1993 年第 409 号 S.I. 1988 年环境研究单位(成立)令(撤销)令,1993 年。环境部长行使地方政府服务(企业机构)第 5 条赋予他的权力1971 年法案(1971 年第 6 号)特此命令如下: 1. 本命令可引用为 1988 年环境研究单位(建立)命令,1993 年(撤销)命令。 2. 在本命令中,指定日期指第一天1994 年 1 月的一天;该单位指环境研究单位;部长是指环境部长;该部门是指环境部;管理局指根据 1993 年《道路法》(1993 年第 14 号)第 16 条规定设立的国家道路管理局。 3. 在指定日期,1988 年环境研究单位(建立)令(S.I. 1988 年第 20 号)将被撤销,单位将解散。 4. 以下规定应适用于单位的解散 (1) 本命令附表 1 中列名的所有人员,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受雇于单位,应在指定日期,被转移到部门。 (2) (a) 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归属或属于或以信托方式为单位持有的所有财产,无论是不动产还是个人财产(包括选择不作为),以及与或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权力和特权任何该等财产须在上述日期,无须任何转易或转让,但须在有需要时在任何银行、法团或公司的账簿中转移,成为并归属于或以信托方式持有或归属于(视情况而定)要求) 管理局就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归属或属于或以信托方式为单位持有的所有遗产、期限或权益,但受所有影响该单位的信托和股权的约束,然后存续和有能力被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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