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不发达国家免税免配额市场准入和原产地规则手册(下):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报告地区:中国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09日
最不发达国家 (LDCs) 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上根据一系列计划和安排获得了优惠关税待遇,例如普惠制 (GSP)、前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贸易优惠国家集团 (ACP)-欧洲共同体 (EC) 科托努伙伴关系协定,以及授予选定国家和国家集团的其他优惠文书。尽管有这些现有举措,但最不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仍存在重大障碍。 1996 年的新加坡部长宣言通过发起针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贸易优惠倡议,重新将贸易界的注意力集中在单边优惠的观念上,其中包括采取积极措施的规定,例如自主免税准入。 针对新加坡的提议,采取了一些举措,为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更有利的市场准入条件。 尽管有这些举措,最不发达国家和国际贸易界仍认为取得的进展还不够。事实上,香港(中国)部长级决定重新提出了向最不发达国家提供免税和免配额的想法,具体如下: “我们同意发达国家成员应,而宣布自己有能力这样做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应: (i) 以确保稳定性、安全性和可预测性的方式,在 2008 年之前或不迟于实施期开始之前,为来自所有最不发达国家的所有产品提供持久的免税和免配额市场准入。 (ii) 目前在提供上述市场准入方面面临困难的成员应在 2008 年或不迟于 2008 年之前为来自最不发达国家的产品提供免税和免配额的市场准入比实施期的开始。此外,这些成员应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对上述义务的遵守,同时考虑到对处于类似发展水平的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并酌情在初始涵盖产品清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 (iii) 应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分阶段进行承诺,并在覆盖范围内享有适当的灵活性。 (b) 确保适用于从最不发达国家进口的优惠原产地规则透明和简单,并有助于促进市场准入。 手册第一部分涵盖了加拿大、欧洲共同体、日本和美利坚合众国给予的贸易优惠。 本手册回顾了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根据过去的倡议和在多哈背景下正在进行的谈判,在执行香港(中国)关于免税配额的部长级决定(DFQF)方面取得的进展一轮贸易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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