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9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1991年1月25日颁布国务院令第7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五条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第十六条因兴建水利水电工程需要迁移的城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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