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6日
第二条电网管理部门及其调度机构、并网运行的发电厂(站)、变电站和电网,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申请并网发电厂,必须具备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第九条申请并网运行的发电厂的建设应与其配套的送变电工程和二次系统(包括相应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及计量装置、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等)设施按批准的设计同步建成,同步投产,并经有关电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第十一条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因电网情况变化,为保证电网安全运行而要求发电厂加装有关设备的,发电厂应按其要求加装。3第十四条发电厂或电网是否具备正式并网运行条件,应通过发电厂、变电所、线路竣工验收,并网试运行或其它方式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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