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综合开发投资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包括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或者管理委员会,下同)审批权限内的成片开发项目,其项目建议书1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耕地超过1000亩、其他土地超过2000亩,或者综合开发投资额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成片开发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由国务院审批。第九条开发企业必须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达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的条件后,方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pdf预览版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