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7日
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政部1996年12月13日财预字1996435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要求,从1996年起,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费附加、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以下统称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根据国务院199629号文件要求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后,也视同地方政府的基金收入,预算级次为地方预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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