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报告地区:北京市
发布时间:2000年07月01日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但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或者或有变动购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具体职能划分如下(一)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地方国有资产占用单放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地方股东单位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配股份;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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