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相关行业:其他 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7日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价格成本,是指同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重要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对外公布。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或提供成本监审目录范围内重要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成本监审目录中确定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pdf预览版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