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

相关行业:国家能源局 报告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7日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一般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第八条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收到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对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2第九条制定或调整列入价格听证目录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按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制定或调整没有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同时或分别开展以下工作(一)进行市场供求、价格、企业成本、社会平均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调查,分析市场供求和价格、成本的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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