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中型水电项目基建计划编制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相关行业:国家能源局 意见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7日
一、编制项目基建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负责单位部驻葛洲坝代表处、鲁布革工程管理局、武警部队水电指挥部(以下简称代表处、鲁管局、水指)为所属项目的编制计划负责单位(以下简称负责单位)。对项目的管理,代表处仍然按包干合同细则执行;鲁管局、水指负责归口的项目,为便于加强管理,需根据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分别制定计划(含内资和外资)管理办法和细则于年底以前报部批复后执行。以上负责单位,对国家下达计划的实施以及计划的审批、检部直接管理的项目,由承担施工任务的工程局负责向部编报本项目的年度计划、调整计划意见,按部批准的计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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