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报告地区:北京市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7日
第四条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法审核决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三)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或者配合国资委开展所属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协调处理所属境外企业突发事件;(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以非货币资产向境外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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