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号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

报告地区:北京市
发布时间:2005年02月28日
2022年1月1日星期六首页机构概况新闻发布国资监管政务公开国资数据互动交流在线服务热点专题首页>政务公开>政策>发布>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号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十条中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负责选聘法律中介机构,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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