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棉花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报告地区:北京市
发布时间:2002年12月31日
三、各地方财政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尽快进行组织落实,积极做好有关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培训等准备工作,以保证棉花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尽快开展。各地方应依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主要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地方棉花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并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备案。六、各地方要建立有关工作制度,及时与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建立工作联系,定期将工作进度、工作方法、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以简报、工作报告等各种形式报送或抄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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