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移交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报告地区:北京市
发布时间:1999年03月24日
二、移交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由接收单位根据中办发199910号文件精神,结合移交企业情况确定,并报经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批准后实施。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移交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一)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对移交企业年终决算审计中发现较大问题;(二)接收单位认为移交企业存在较为严重的帐实不符等问题。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也可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规定配合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七、移交企业、接收单位和委托配合专项清产核资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清产核资政策、制度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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