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政策对部分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实行特殊租金补助

相关行业:地方政策 协议
报告地区:厦门市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6日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包括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房产权属证明材料、宅基地主管部门或者审批单位认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确认文书、租赁合同、拆迁协议等材料。第十七条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受理和审核(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属于《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直接确定为审核对象,并可以在本批次轮候分配中按一定比例予以适当优先分配。经复核,住房状况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申请家庭的轮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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