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报告地区:港口区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31日
十四、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消防、救生以及反恐防范设施设备,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以及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旅客实名制相关要求,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安全、快捷、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旅客或者滚装车辆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国家规定禁止上船物品的,不得上船。第三十五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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