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印发《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相关行业:意见 地方政策
报告地区:重庆市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7日
第十五条市金融监管局应当对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且自所在区县金融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5第十七条注册地在市外的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市金融监管局应当就其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征求注册地省级融资担保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后审查批准,并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第二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变更有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县金融管理部门备案,具体流程和备案需提交的材料等由市金融监管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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