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布河长制规定

报告地区:福建省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5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所辖水域的管理保护,落实河长制工作任务。对在河长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2第八条省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河长制工作和相应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下一级河长履行职责。设区的市、县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长制工作和相应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下一级河长履行职责。第十七条各级河长办应当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对下一级河长制组织体系、水域管理保护以及河长、河长办、河道专管员履职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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