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已被修订)

相关行业:交通运输部 报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30日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第十一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确保车辆安全、卫生状况良好。第十五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七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第十八条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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